侵犯名譽權的表現及法律責任
一、"給人取綽號是否侵犯名譽權?"
1.給別人起綽號侵犯了其名譽權。帶有侮辱性質行為侵犯別人的名譽權,給對方帶來不便的,對方可以要求其道歉。造成對方損失的,需依法進行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名譽權受損的具體表現及如何維權"
被人語言侮辱屬于侵害名譽權,并涉嫌侮辱罪。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構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三、"侵犯信譽權需擔責如何應對名譽權侵權問題"
1、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四、1.侵犯名譽權deg的處罰有哪些?2.名譽權iinvigorated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規制?
一、名譽侵權行為這樣處罰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正在持續進行尚未結束時,受害人要求侵權人或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4、賠償損失。
5、治安拘留或罰款。
6、判刑。
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3]《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五、"起外號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后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二)誹謗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后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蕩”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后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基本屬實,沒有侮辱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對于我們個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名譽的侵犯也是會分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進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所以,對于我們公民在生活中就一定要記住不能因為一句話而傷害了他人。
引用法規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1]《民通意見》 第140條
[1]《民法通則》 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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