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后多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中的行政復議,具體法律有哪幾類
專業分析當事人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的十五日內可以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復議決定書后,如果對該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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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二、行政復議決定后的時間可以起訴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
行政復議決定后需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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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三、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1、對于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期限是六十天,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行政復議后多長時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后15天以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六、行政復議后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訴訟
依照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行政復議以后15天不提起行政訴訟可能有哪些后果?原文行政復議以后15天不提起
根據規定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要求在15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因此,行政復議在規定的15天內沒有起訴,且不存在正當理由的話,那么就會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法律依據1、《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十九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八、行政復議后15天不提起行政訴訟可能有哪些后果
根據規定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要求在15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因此,行政復議在規定的15天內沒有起訴,且不存在正當理由的話,那么就會視為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法律依據1、《行政復議法》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十九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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