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一、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么程序,女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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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上面就是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么問題的回答,有什么問題可以聯系我們。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二、女方上訴離婚要經過什么程序
女方上訴離婚的程序,具體如下1、準備好上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等待開庭通知;
3、按期參加庭審。
三、離婚,修訂可以訴訟離婚的包括哪些情形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4、雙方是在國外或港、澳、臺登記結婚的。對于不在祖國內地登記的婚姻,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9、一方失蹤,另一方要求離婚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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