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婚后沒有寫女方名,離婚時女方能分一半財產嗎
一、婚前男方買的房子,有貸款,婚后沒寫女方名字,現在離婚,女方能分一半財產嗎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1. 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愿。
2. 男女平等原則。
3.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 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 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么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結婚后你們雙方無論誰向他人借錢,在法律上都視為你們夫妻雙方借的錢,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一人還一半,例外借錢的人自己把錢花光了,且沒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另一方已向債權人償還了債務的,可以向其追償所償還的債務。
二、房子是男方結婚前買的,結婚一年房貸都是由女方還的貸款,現在離婚能要回嗎
婚前的個人財產都屬于個人單獨所有。如果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則該房產屬于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離婚后,女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財產還貸的,則女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十八條
三、房子為單位福利房,婚前男方付了首付,貸款是公積金還貸,離婚時房子女方有份嗎
1、離婚時房子女方有份。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四、房子是婚后按揭貸款買的,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現在離婚了女方有義務還貸款嗎
1、婚后貸款買房若無特殊約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五、男方婚前買的房,有貸款,產證是男方名字,離婚女方有分財產嗎
一、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如果是由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并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不動產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也為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男方要對女方進行補償。
二、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6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