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涉外離婚,民政局有哪些要求?
一、涉外婚姻離婚民政局的辦理條件是什么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外國人之間要求在我國登記結婚的,除需要上述所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本國法律承認他們在他國注冊登記的有關法律條款。
4、為維護國家利益,各國對涉外婚姻的主體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國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員,不許與外國人結婚。
二、如何與外國人離婚,涉外婚姻協議離婚登記辦理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1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戶口卡上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須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和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2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復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持有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說明
1.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后,需要提交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件。
三、去民政局辦離婚,需要什么證件?
你好,關于“去民政局辦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什么證件”這個問題,所需證件如下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四、如何辦理涉外訴訟離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辦理涉外訴訟離婚
1、如果是在國外結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辦理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五、民政局辦離婚需要帶些什么證件?
你好,關于民政局辦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六、民政局辦離婚有時間限制嗎,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民政局辦理離婚有時間限制,當事人需要在工作日去申請離婚,并且申請離婚之后有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之內雙方都沒有反悔的,可以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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