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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詐騙立案標準網絡詐騙如何立案?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網絡詐騙只是運用網絡手段進行的詐騙行為,形式不同,本質都一樣,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但是它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所以,網絡詐騙要根據具體省份的具體規定來看是否到達詐騙罪的程度,一般到達了都是要立案的。報案的對象可以是公安機關、網絡監管機關或者進行購物的網站。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51條或者第52條
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追訴標準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立案的標準是比較多的,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等。
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的司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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