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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詐騙立案的標準,網絡詐騙的立案費用。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網絡詐騙只是運用網絡手段進行的詐騙行為,形式不同,本質都一樣,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但是它同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所以,網絡詐騙要根據具體省份的具體規定來看是否到達詐騙罪的程度,一般到達了都是要立案的。報案的對象可以是公安機關、網絡監管機關或者進行購物的網站。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51條或者第52條
二、網絡詐騙調解立案流程是怎樣的,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當事人可以先進行報案,報案警方才會立案。如果詐騙的數額沒有達到3000元,那么是可以在警方抓獲了嫌疑人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但如果當事人被詐騙的數額已經達到了3000元,這時候就不能夠調解了,因為對方已經是屬于犯罪行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三、網絡詐騙報案流程是什么?
保存證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公安機關要求作案件過程的相關筆錄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關于網絡詐騙報案流程是如何的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四、最高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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