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的學校
一、在校學生父母可以成為監護人嗎?
1、在校期間,學校不是監護人。
2、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學校,學校也不是學生的委托監護人,學校只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不屬于監護義務。
3、《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二、戶口本去外地上學的小孩能否查得到小孩上哪個學校
可以,當事人可以通過當事人就讀學校的地址,進而查到對應的學校名稱1,只要當事人的孩子戶口是隨遷至學校的,戶口本上的地址,就是就讀學校所在的地址;
2,當事人可以通過戶口本上的地址查學校的對應名稱;
3,或者打電話確認孩子是否在具體學校就讀。
一,戶籍
1,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2,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3,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
4,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戶口本的使用
1、居民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籍調查、核對時,戶主或本戶成員應主動交驗居民戶口簿。
2、戶主對居民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涂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須立即報告戶口登記機關。
3、居民戶口簿登記權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本戶如有人員增減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應持居民戶口簿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戶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繳銷居民戶口簿。
三、孩子在學校上學,老師在學校算監護人嗎
1、有些家長習慣認為,送學生到學校學習生活,學校就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發生在學校內的所有事故,學校都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對此也經常是有苦難言。依據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因此,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這是因為,
2、從法律規定來說,我國民事法律明確了學校不能成為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產生資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3、學校對在校學生應承擔責任的性質一般認為,對未成年學生負教育義務的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是一種一定的監護性質的責任。那么,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學習期間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就應當是全部責任。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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