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諾
一、被害人的承諾是什么?
被害人承諾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其對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降低行為的可責性,甚至可以排除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被害人承諾源自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意欲者不產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為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時,如果該行為及其產生的結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為與結果,那么,對被害人就不產生侵害問題。在中國刑法典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承諾問題,可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所運用,因此,對被害人承諾問題進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二、被害人承諾是指受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要求司法機關對自己所承擔的責任進行承諾的過程。
被害人承諾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其對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降低行為的可責性,甚至可以排除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
被害人對侵害的一種承諾,這種情況下,加害人是可以免責的。
但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諾僅限于輕傷害以下,如果造成重傷以上的結果,則被害人承諾無效,加害人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被害人承諾的法律效力
在一定程度上,被害人的承諾可以減免實施傷害行為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加害人實施的加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傷亡的,其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此時,被害人承諾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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