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我QQ號,給你發隱私
一、被人在網上曝光隱私,我叫什么,家哪的,我該怎么辦
1、所述的曝光行為屬于侵權,應進行民事賠償,若夠成違法或者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于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二、請問如何處理他人在網絡上公開我的隱私照片?
若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選擇報警,并要求賠償。一般情況下,可以選擇讓他刪除,清理發布的照片;或者質問他之后,讓他以后不再上傳;自己可以選擇到相關網站投訴,找到網站客服要求刪除,給自己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三、網路安全與隱私保護
專業分析1、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2、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3、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網絡安全法》
四、偷了別人的東西還給別人,可以申請保釋嗎
1、您好,您所描述的應該是取保候審,而非保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因此,需要看具體的案情才能知道是否符合取保候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五、您好,請問長期被人騷擾,可以起訴嗎?
惡意騷擾、詆毀是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對方有公然侮辱、誹謗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被他人惡意騷擾、詆毀應當及時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引用法規
[1]《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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