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類型分類
一、對于民辦學校,國家公辦的人民教師是否可以兼職?
1、國家公辦的人民教師是不允許在民辦學校兼職的。 如果違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其行政處分,直至解除教師資格。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在編的公辦教師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依照行政法規,在外兼職是禁止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自主招聘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并應當與所招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民辦學校聘任專任教師,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還應當對教師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公辦學校教師未經所在學校同意不得在民辦學校兼職。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二、答案不能,因為民法典個人不可辦婚前財產公證。
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雙方到場,缺哪一方都是不行的。一方面,法律上面有這樣的要求。另一方面,本身也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如果當事人都不能到場辦理的話,那么公證員在公證的過程中,可能就無法確認協議是否得到了沒有到場的一方的認同,自然也就不好對婚前財產協議作出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事實收養能否辦理公證?
事實收養可以辦理公證。根據法律規定,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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