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
一、誹謗罪追加被告可以嗎?
誹謗罪追加被告不一定可以,法律規范對是否可以追加被告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若是原告在起訴后提出追加被告的請求,受理誹謗案件的法院,可以結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追加被告。
二、合同糾紛里,是否可以追加別人為被告?
在合同糾紛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比如借款合同中,收款人為第三人,那么在糾紛中,能否以實際收款人為被告呢?
首先,為便于查明案件事實,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證明交付的事實。
其次,如果借款人有證據證明是實際收款人的委托借款,或者代理實際收款人借款,且實際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則實際收款人應當成為被告。
再次,如果借款人否認收到了借款,且聲明與實際收款人無任何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款人應當為被告同時為了查明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也可追加實際借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最后,實際收款人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因此,在符合條件時,是可以將收款人作為被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三、追加被告訴訟時效中斷嗎?
如果發生了追加被告的情況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當在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出現了以上規定的事由時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在中斷期間訴訟時間也是不進行計算的,如果當法定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將會繼續進行計算,當事人也是可以再次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
四、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可以追加被告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的同時附帶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目前我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訴法中,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也作了規定,但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給審判工作的實際操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迫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以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引用法規
[1]《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五、行政訴訟中新的被告是如何追加的
1、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職權追加或者變更被告。
2、對原告起訴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職權追加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為被告。
3、但因未追加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與該案件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根據規定,該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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