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責任制
一、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什么責任,法律上如何認定
銷售者和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沒有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造成損害的缺陷尚不存;
3、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未發現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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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二、生產者,銷售者有哪些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如下
一、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銷售者的責任義務為進貨驗收義務;保持產品質量的義務;有關產品標識的義務;不得違反禁止性規范。
引用法規
[1]《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2]《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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