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區別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區別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以及當事人承擔的責任標準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侵權責任得劃分的規定中,其實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只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
二、無過錯責任是什么?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無過錯責任指的是什么?隨著社會的發展,工業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現,由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幾乎不可能,各國基于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和照顧弱者穩定社會的政策考慮,相繼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交易安全越來越重要.那么,法律上有如何規定?請看下文
三、締約過錯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締約過失責任一般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第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第三,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恢復到先前的狀態,具體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具體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第四,基于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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