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性質
一、所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什么呢?是否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所有權的權能主要包括
1、占有,即對于標的物實際上的占領、控制;
2、使用,即按照標的物的性質與用途,對其加以利用;
3、收益,即收取標的物所產生的利益;
4、處分,即對標的物進行處置的權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條
二、所有權性質有哪一些
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最完全的物權;
4、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6、所有權具有觀念性;
7、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具體權利是什么?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即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清楚無爭議)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
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農民集體。
對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四、成員權的性質是什么
成員權的性質成員權,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作為建筑物的一個團體組織的成員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成員權存在的基礎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因在一棟建筑物內共同居住或工作而形成的共同關系。
五、信用權和名譽權都屬于人身權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信用權和名譽權都屬于人身權,人身權除了名譽權還有信用權之外,海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都屬于人身權的范疇,人身權包括人格權還有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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