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合格證是證明動物是否得到防疫許可并取得合法養殖許可的有效憑證。
一、動物防疫合格證怎么辦理?
新《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應的污水、污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
(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引用法規
[1]《動物防疫法》 第十九條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理流程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這樣辦理1、當事人要帶證明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按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
3、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要辦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三、動物免疫證明辦理地點
1、一般需前往正規的寵物醫院或者動物防疫站辦理。且辦理一般需攜帶小動物去檢查身體,并按時注射疫苗后,相應機構就會頒發一個免疫證明和健康證明,當天即可領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條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志。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檢疫結論負責。動物飼養場、屠宰企業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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