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
一、榮譽權和名譽權的區別
榮譽則是因特定主體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由政府、社會組織授予的一種贊美稱號,如某人被評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長篇小說獲茅盾文學獎等。可見,榮譽和名譽有著密切的聯系,可以把榮譽視為名譽的一種特殊形式。第二,不是財產權但都與財產權相關。名譽權和榮譽權屬于人身權中的人格權,它們都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而且沒有直接的財產。但是,它們又可以與一定的財產權發生關聯。如果公民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損害金。但是,名譽權與榮譽權畢竟是有本質區別的。
二、名譽權侵權案件賠償標準
侵害名譽權可能造成兩種損害。一是財產損害。在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也會使受害人遭受財產的損害。此種情形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二是精神損害。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如下(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
三、名譽權和肖像權的區別包括什么?法律依據是什么?
名譽權與肖像權也是既有嚴格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一對法律范疇。它們的區別主要有1、主體不同。
2、客體不同。
3、不同。
4、是否專有不同。
5、轉讓上的不同。名譽權的任何都不可轉讓,而肖像權盡管從整體上不能轉讓,但部分可以轉讓。
四、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榮譽權是身份權,而名譽權是人格權。所謂身份權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特定的人才會享有而不是人人均享有,如親權等。人格權則是凡事主體均可享有。所以榮譽權只有那些取得優異成績,作出重大貢獻而獲得榮譽稱號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才能享有;而名譽權則是每個公民、法人均享有的權利。
2、不同。榮譽權是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授予的種殊榮耀,即特殊的名譽其評價是積極的;名譽權是社會對每個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聲望等方面的評價即公民、法人的聲譽。
3、取得方式不同。榮譽權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授予的,而名譽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法人的一種權利。榮譽權具有可剝奪性,而名譽權為公民法人終生享有,除非死亡或消失不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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