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密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
無論在勞動合同期內,還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只要在保密期內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途徑解決。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三、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要承擔的責任勞動者違反了保密義務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23條
四、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所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費用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23條
五、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領導干部需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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