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及法律確定
一、保險詐騙罪的認定保險詐騙的認定標準和法律分析
與牽連有關的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是這樣的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于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本條第2款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二、保險詐騙罪的認定,保險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
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以上就是對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98條
三、最高法保險詐騙犯罪的解釋怎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1998.
11.
27〔
1998〕高檢研發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98條
四、最高法保險詐騙犯罪解釋怎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1998.
11.
27〔
1998〕高檢研發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98條
五、最高法保險詐騙罪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1998.
11.
27〔
1998〕高檢研發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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