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必備條件及步驟
一、如何處理離婚問題?
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法院審理后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了的就會判決準予離婚,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所以只要起訴離婚的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成功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二、離婚需要什么材料?
1、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協議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2、協議離婚提交的材料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三、協議離婚是一種離婚方式,它需要雙方協商并簽訂離婚協議,然后到民政局辦理手續。
1、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并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2、選擇協議離婚的,應當去婚姻登記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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