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的認定及處罰
一、發布虛假廣告的處罰法律與處罰
專業分析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根據法律規定處理虛假宣傳
1、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2、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
3、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
4、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并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1、虛假宣傳的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2、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3、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4、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后,再次實施的,增加20%;
2、雇傭或者伙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3、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4、刊登、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聲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5、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6、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7、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8、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9、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10、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并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2、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下調30%;
3、案件被查處后,采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4、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并計算,但合并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罰款
1、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采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2、其他可以免于罰款處罰的情形。
8、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9、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
(十)項、第五條第
(四)項和第六條第
(二)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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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引用法規
[1]《詢問通知書》 第四條
[2]《詢問通知書》 第五條
[3]《詢問通知書》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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