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很多翻唱歌手是否侵權?
一、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了一般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并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于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二、網絡翻唱歌曲是否有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網絡翻唱歌曲的,若屬于未經歌曲著作權人許可,公開表演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歌曲的情況,就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若不屬于前述情形,一般不認定是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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