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如何撤訴,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公訴案件怎么撤訴,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對于公訴案件,在偵查階段,如果偵查機關通過偵查發現相關情況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當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偵查機關存在違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立案理由,經審查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發現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不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監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符合上述情況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判決階段,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辦理案件一定要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撤訴后還能撤訴嗎
您好!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撤訴后還能撤訴嗎”的回復如下你好,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訴后能撤訴嗎,要分兩種情況1、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撤訴的,法院會準許。
2、在上訴期滿后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三百零四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第三百零五條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三、不能上訴的民事案件都有哪些,原告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1、6個月還在審限內;
2、若對判決不服,在送達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書上面最后都會告訴你去哪里上訴的,還有上訴期限
四、法院自訴案件起訴期間能撤訴嗎,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
如果已經是逮捕了,肯定不能夠撤訴。自訴刑事立案后,自訴人能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愿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準許。
【溫馨提示】
如果以上回答沒有找到你滿意的答案,可點擊咨詢按鈕與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我們將為您更加詳細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五、申請勞動仲裁后,現在庭下和解了,撤訴需要交撤訴費嗎
1、合法期限內,不需要撤訴。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5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