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間,曠工多少天,才算簽訂勞動合同,曠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如何確定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曠工,是需要根據單位的規定執行,滿足被辭退的條件之后,單位辭退員工時終止勞動合同,法律上并沒有說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
[2]《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3]《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二、曠工3天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曠工3天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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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勞動合同曠工多久可以解除,怎么解除?
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解答關于曠工多久解除勞動合同的疑問,可以作為用人單位對違紀違規勞動者進行懲誡的根據,以及發生勞動爭議時作為審判或勞動爭議仲裁的依據。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制定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來規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職工獎懲。但是,用人單位自己制定的規章不能和國家的法律相違背。如果制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不但無效,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談到員工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實行限制性規定的,列舉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四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員工曠工為理由(屬于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關于試用期解除的問題可參閱《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法律問題指引》一文中“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章節的介紹)的關鍵問題在于對該條的“嚴重”的理解和運用,也就是說員工曠工多少天才屬于“嚴重”?企業如何使用該條款的規定來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企業在員工管理手冊中列明了如員工曠工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企業是否就有權因此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我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顯然,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制定的職工曠工滿一天或三天或五天等就予以解除是不恰當的。企業應當將自己的規章制度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要做一個比較,同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對自己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修正,以防止企業在運用這條規定時出現失誤而導致仲裁或訴訟處于不利的情況,從而埋下敗訴隱患。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八條
四、員工曠工一年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曠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曠工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是怎樣規定的
員工的曠工行為,對于任何用人單位而言,都是無法忍受的。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形成了“你付錢、我勞動”的契約。曠工行為違反契約精神,勞資雙方的合作基礎就此破壞。那么曠工礦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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