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規定
一、補簽合同的效力如何?補簽勞動合同的效力怎樣?沒有法律規定補簽合同有效力。
補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入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才補簽勞動合同的,則自一個月之后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多可能需要支付十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二、無效的勞動合同簽了有法律效力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無效的勞動合同簽訂后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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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三、簽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有效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簽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有效嗎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勞動者簽字一樣有效。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下列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不是自然無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于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并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簽勞動合同沒有按手印有效嗎
一、勞務糾紛如何處理1.協商。發生勞務合同的民事糾紛首先應該考慮通過協商的途徑來解決,勞務提供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協議來消除矛盾。
2.調解、遭化解糾紛方面,《民法典》提出多元化解機制,在國家層面運用法律的規定的多元手段綜合解決矛盾糾紛。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就已經發生的勞務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解決勞務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靈活、快捷、強制執行效力的特點。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
4.訴訟。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強制執行力。勞務合同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二、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出現勞務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1]《勞動法》 第九十七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四、未簽勞動合同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五、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未續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許多人都應該知道,合同一旦簽訂了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就必須按照雙方的合同當中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雙方還想要繼續合作的話,就必須選擇續簽。那么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么樣的,未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六、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效力
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之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采取事后補簽的方式,也是有效的,只不過之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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