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什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且只有對于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才可以最長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
二、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合同解除,法律有規定嗎
在試用期內可以通過下列辦法來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提前三日向單位提出離職;用人單位辭退不符合其錄取條件的勞動者;以及勞動者依法行使單方面的勞動合同解除權等。
三、試用期法律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四、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具體
從法律中的規定了解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可以進行協商,若在法律規定內,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那么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可以再單獨約定一個期限,作為彼此進行考察、考核的一個階段,而這個階段就是我們說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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