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能否申請先予執行,法律有規定嗎?
一、人身損害是否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法律分析
因為人身損害賠償提起的民事訴訟,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第一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受害人故意受損害,行為人需要負責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受害人故意受損害,一般行為人不需要負責。因為法律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行為人也存在故意侵權行為;或者屬于飼養動物侵權,而行為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則行為人不能免責,只能適當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三、法律上人身損害后果如何確定,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等等。不同的侵權原因導致的法律責任后果各有不同。
比如校園人身損害糾紛當中,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或在放學后、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損害案件,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的相關的人身損害責任。
而對于其他人身損害糾紛,如果涉及相關專業部門認定的可以參照專業部門出具的認定書來確定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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