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捐款后是否能撤銷,法律條文詳解
一、承諾慈善捐款后是否能撤銷,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承諾慈善捐款后如果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等特殊情況可以撤銷,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該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二、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是,對于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而對于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結轉后的三年內扣除,而不是在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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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三、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是否有窮困抗辯權?
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關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因此,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條
[1]《慈善法》 第四十一條
四、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是否有窮困抗辯權?
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條
五、信息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嗎?
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關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因此,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條
[1]《慈善法》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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