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應遵守哪些原則?
一、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需要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1、補償限制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就是平衡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既要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讓侵權人得到懲戒,又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親屬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3、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
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遵循的原
我國法律沒有專門規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原則有三個,一個是基本原則,兩個是輔助原則。它們分別是1、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此為基礎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金錢賠償本質上是從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出發,對精神損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為的可規責性極其道德上的可譴責性所作出的主觀評價,因此在精神損害賠償案中發揮法官自由裁量權,是客觀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自由裁量權的酌定因素有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區別對待原則對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其不同特點,依據其不同的算定規則,各個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最后酌定總的賠償數額。
3、適當限制原則一定范圍限制,只對侵害人有過錯,且造成財產利益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情節較重的判賠二是限制數額,以地區為單位,考慮當地居民負擔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一個適當的一般額度標準。從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綜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法院系統制定的具體規則,綜合各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酌定損害賠償金總額。現實中有這樣的現象同樣的事實,這里法院判賠,那里法院判不賠一審判賠個天價,二審判個地價。侵害名譽權的倒比侵害生命權的賠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些現象確實給大家造成了混亂的感覺。但是,除個別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外,多數判例的判賠額都有它的標準。問題在于法官對酌定因素的輕重考慮不一。
引用法規
[1]《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三、法人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人是不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張。法人并不是生物學上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
四、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是如何形成的,有哪些相關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是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侵害被侵權人權益的違法行為。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行為導致了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違法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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