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
一、怎么證明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呢?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原告應盡到初步證明被告股東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舉證義務,被告股東對此進行抗辯的,應當提出能夠證明足額出資的證據。否則其將在未實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查詢公司自行公布的年報或到設立登記的工商局查詢公司原始檔案,通過信息判斷公司股東是否按照認繳出資額及期限履行了出資義務。
實踐中,股東在證明出資時,必須提供實際材料,如現實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帳單或其他資金證明,實物出資的應提供實物已實際過戶的依據;如以房產、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等實物出資的應將房產證和汽車行駛證實際變更到公司名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二、如何證明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有哪些相關規定
證明股東未足額繳納出資,可以用銀行進賬單來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如實出資是每個股東的義務。
三、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股東權利如何確定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條
四、股東出資證明是什么
股東出資證明范本應該包括4部分的:一、公司全稱;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冊資本;四、公司股東于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公章)法人代表(簽章)核發日期年月日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二)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一條
五、問一下股東出資證明怎樣才有效
股東出資證明在具有法定的記載事項以及公司蓋章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法定記載事項為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額、編號及核發日期。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3]《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4]《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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