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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如何確定,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咨詢網2023-06-26 20:57:00房產糾紛1563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如何確定,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怎么確定,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的方法為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違法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不違法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能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三、購房合同每日違約金可以約定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購房合同每日違約金可以約定嗎可以購房合同違約金的規定售房人與受讓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違約金的數額,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違約金

1、因房地產轉讓人的過錯,未在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轉讓人向受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為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房地產受讓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由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按實際發生的情形分項計算損失數額二、簽訂購房合同中違約金要注意什么問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大家都會注意合同的,比如數量,價格之類的。但違約金不同,有一部分人根本不會在意違約金。導致曾經有不少案例就是在購房違約金上與開發商發生過分歧,也有很多購房者在貸款買房之后就提前還貸是否有違約金發生過紛爭,所以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留心違約金!簡單來說,在買房過程中合同的違約主要表現在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房;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
(一)新房中的違約金在購買新房的過程中,簽訂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時就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作為開發商來說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主要有三個方面

1,逾期交房、逾期辦理兩證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為準。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日期內不是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交房不成的,就應視為逾期。

2,規劃、設計擅自變更實際交付中,變更規劃、更改住宅公用部位設施、導致園區的綠地花園沒了、公共停車位被無端占用等等。購房者們一定要注意樣本合同中“廣告宣傳僅供參考”字樣部分,把開發商的規劃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同,并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較高違約金。

3,單方解除合同關于單方解除合同,購房合同中一般約定,違約金不超過房屋總價的20%;如果僅僅簽訂定金協議,交完首付,一旦違約,則僅僅損失定金部分,首付可以要求對方退還。作為購房者來說,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本身的原因導致無常履約,那么責任應該由購房者自己來承擔。當然,如果購房者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也可以同開發商進行協商,或者通過其他的辦法來減少這筆金額。
(二)二手房中的違約金二手房買賣中出現違約的情況十分普遍,主要是由于兩個方面第一,房屋價格高,稍微有點波動,買賣雙方中的一方可能會發生違約;其次,房屋是一種特殊的商品,買賣過程相對復雜,付款方式多,付款步驟長。一般在購房合同的時候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金額的,雙方沒能夠履行約定的時候,就可以主張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約定或者是進行違約金的賠償,違約金的數額只要雙方認可即可,當然如果違約金過高的。是可以要求一定的減少。
購房合同每日違約金可以約定嗎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能夠留住人,因此與勞動者約定在試用期內是不可以辭職的,若辭職的話則就要支付違約金。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試用期辭職違約金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約定試用期辭職違約金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該解除權應當是無條件的,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只限于兩種情況,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確認為無效條款。
二、辭職要辦理工作交接嗎
按勞動法,辭職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后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么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于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試用期辭職就要支付違約金的話,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不合規定的,出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我國僅僅規定在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做出這樣的約定,自然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

四、勞動合同違約條款約定情形有哪些,怎么規定

企業違約的情形具體如下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具體如下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合同違約有什么規定,有哪些規定

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三種方式。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履行措施。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六、租房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違約怎么處理,法律有哪些規定

租房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一方違約了應當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二)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履行措施。
(三)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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