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規定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是什么?
行政強制執行的催告相關規定是行政單位向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但是當事人沒有提出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也不履行行政決定。這個時候行政機關在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需要向當事人進行催告。
二、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法律規定
法律的強制性就是法律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循,當事人不得改變,不得變通。公司法應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一個公司的設立和活動,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公司內部當事人的利益,不僅涉及到股東之間的關系,更重要的還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對人、交易者以及后來形成的債權人的利益。
三、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能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強制手段對證據進行保全,行政機構的強制措施有很多種,可以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四、強制執行有哪些執行方式?法律上有哪些具體規定?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等。
五、實體法沒有規定的訴訟標的,怎么解除實體法
一、分類訴訟標的規定是怎樣的在不同類型的訴中,訴訟標的也有所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基于與被告存在的某種實體法律關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給付義務的請求;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實體法律關系;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則是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或消滅與被告之間存在的某種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四章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是訴的客體,是法院裁判的對象。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所以,當事人爭執的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便成為法院裁判的對象。二、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區別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對象,法院裁決的對象,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對象。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指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判決中體現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事項的概括性描述。案由實際上是訴訟標的在判決上的宣示。因此,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訴訟標的與民事案由可謂互為表里。訴訟標的理論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理論的基石,它的理論研究直接影響著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和民事訴訟實踐的進步;而民事案由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為規范民事案件的受理與審判,根據民事實體法的現狀對案件類型的劃分,兩者之間的差距可見一斑。具體而言,二者有如下區別:一、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于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于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發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范圍的前提。二、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系不大。三、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并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并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系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系緊密。分類訴訟標是根據不同的訴訟案件,來制定不同額訴訟標,比如變更訴訟的訴訟標,確認訴訟的訴訟標等,這些都是訴訟中不一樣的情況,其訴訟標也是不一樣的。訴訟標也不是與案由一樣的,在訴訟案件中,兩者擔任的責任與作用不一樣。
六、法院執行方法是法律規定的嗎?
法院執行的方法有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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