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的人死了,債務人死亡無遺產債務怎么辦?"
一、欠錢的人死了,債務人死亡無遺產債務怎么辦?
1、如果債權人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為《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債務人死后遺產被分割的,尤其繼承人償還。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清償同樣以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為限,各個繼承人也可以自愿償還。
3、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向死者的配偶追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適用該法律的前提是債務人舉債是其配偶合意或者該筆債務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現實生活中,對于一方舉債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則毫無辦法,債權人對此很難舉證,造成很多共同債務無法認定。但是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債務人夫妻共同簽字來確認債務人夫妻是否合意舉債
二、網貸借了12萬,如果本人死亡需要家里人償還債務嗎?
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2、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三、網貸債務人死亡債務處理
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要求償還,將其起訴。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并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于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后,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后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
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
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根據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
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四、網貸人死亡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要求償還,將其起訴。對于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有沒有權直接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即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這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并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于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而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綜上所述,原、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立有借據,雙方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還款期限到后,甲沒有還款,不久甲即死亡,遺有個人財產一批。甲死后為久,乙以甲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甲的債務。此種情況,法院應予以立案受理。
2、繼承人在訴訟前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仍有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在起訴前,如果債權人明確知道債務人的遺產已被處理完畢,也明確知道有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就無權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也不愿參加訴訟的,是否繼續把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如前所述,債權人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至于是否繼續進行實體審理,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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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債務人)有遺產,則繼續進行審理實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由于債務人(被繼承人)有遺產,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就應依法受到清償,因此在訴訟中,繼承人即使表示放棄繼承,也可以繼續把其列為被告,進行實體審理,在依法確認債權人債權的前提下判決用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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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應終結訴訟。根據民法典規定,死者的債務應由他的遺產來清償,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繼承人為被告起訴,目的就是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直接用遺產來清償。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對債權人來講,已無法實現其訴訟請求,訴訟繼續進行也沒有意義,因而應當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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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繼承人(債務人)沒有遺產,但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不能終結訴訟,而應當將其追加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如此債務屬合伙債務,而其中一個合伙人死亡,且沒有遺產,此時不能終結訴訟,而應追加其他合伙人為共同被告,進行審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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