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9條的具體是什么
一、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9條具體是什么
1.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水路旅客、貨物運輸的規定、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證旅客、貨物運輸安全。
2.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7條具體是什么
1.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2.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取得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持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船舶管理業務。
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7條新規是怎樣的
1.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取得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持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船舶管理業務。
四、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15條有哪些
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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