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41條規定了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41條具體有什么
1.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會公布。
2.港口章程的應當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35條具體有哪些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34條具體有哪些
1.船舶進出港口,應當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2.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34條有哪些
1.船舶進出港口,應當依照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2.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并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但是,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41條的是什么
第四十一條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會公布。港口章程的應當包括對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條件、港池水深、機械設施和裝卸能力等情況的說明,以及本港口貫徹執行有關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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