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2條是啥?
一、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2條是怎么樣的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申請分立、合并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分立、
2.合并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2條有什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申請分立、合并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分立、合并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4條是如何規(guī)定的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申請變更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變更為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四、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4條是些什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申請變更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變更為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五、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42條有什么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2.申請分立、合并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分立、合并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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