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復議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稅收行政復議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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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收行政復議的條件是什么?
依據我國的行政復議法,稅收行政復議的前提條件是一是若不設定前置條件,納稅人可以就任意一筆稅款申請行政復議,勢必增加復議成本,降低稅收征管效率,且不能保障國家稅款及時入庫。 二是即使按照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勢必導致執法成本增加,財政支出加大,從而間接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三是站在納稅人角度看,確實需要行政復議的,納稅人可以積極采取措施完成該前置條件,并不會影響納稅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哪些特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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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
四、稅務行政復議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2、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于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
[1]《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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