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怎么處理規定是什么?
一、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應該怎么處理,規定是什么
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的,當事人首先應當積極應訴,盡快還款,否則如果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依然不履行其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應該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應該積極應訴,在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不受具體金額的限制。也即無論欠款數額是多少,債權人都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還錢。但是需要注意的,此種債權請求權是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的,需要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一旦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原告很有可能敗訴。此處的訴訟時效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起算點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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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三、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應該怎么處理,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欠供應商貨款被起訴的,當事人首先應當積極應訴,盡快還款,否則如果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依然不履行其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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