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公司未買社保,法院受理了嗎?
一、公司沒有員工買社保,員工可以告嗎
1、公司沒有為員工買社保,員工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二、公司可以不買社保給員工嗎
不可以。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1,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后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征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三、公司不給買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
1、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的,一般可以向人社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
2、《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四、沒有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夠為員工交納社保嗎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當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五、公司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嗎
1、公司必須給員工買社保。公司需要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申報社保登記,如果公司未按時繳納社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責令其補足或者申請有關機構劃撥社保費用。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六、公司沒有購買社保可以要求補繳嗎
1.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的,一般可以向人社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
2.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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