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離職手續可以隨時辦理嗎?
一、沒有簽勞動合同,離職手續可以隨時離職嗎
1.不可以。只要勞動者開始提供勞動,不論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之間的勞動關系都已經成立,如果要解除,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仍然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二、沒有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離職嗎?
對于沒有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離職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最好先和單位協商一下,如果他不同意,而你要走的意志又比較堅定,你就可以隨時走,不過為了保險起見,要保留一些證據。 公司和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提出辭職報告隨時走人,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還要補交從你入職到辭職的社保。若公司以你辭職,扣押拖欠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根據勞動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從你入職滿一個月的次日到你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當天的雙倍工資賠償。未簽合同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同時作為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么時候走就可以什么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于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所以對于單位來說,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一個優秀的企業不是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那樣是無效的;而是應當通過自己有勞動合同的制訂權以及規章制度的制訂權來約束員工,由此才能為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希望對你的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的問題有所幫助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條例》 第四十條
三、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沒有合同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這種情況下 不管是那一方想解除合同 都不需要提前31天通知對方 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 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 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 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促進社會穩定 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 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 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 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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