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怎么處理行政訴訟
一、行政機關該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1、行政機關應當撰寫答辯狀。
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2、行政機關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所有證據。
3、行政機關應按時提交上述材料。
4、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2]《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二、行政訴訟怎么去重新申訴,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不能重新申訴,只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三、行政訴訟怎樣重新申訴,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申訴的方式為一般應當書面申訴,若是申請書寫申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訴,法院應當作出筆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四、行政訴訟異地怎么辦理,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
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即可,法院經過審查后就會立案的。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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