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判定
1、劃清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yè)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里,情節(jié)是否嚴重應該是區(qū)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行為的界限。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定義、認定和如何適用。
1、劃清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界限。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許文藝、體育單位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的的同意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yè)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劃清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里,情節(jié)是否嚴重應該是區(qū)分本罪與一般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行為的界限。
三、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二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三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二百四十四條
四、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2008]36號)第三十二條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三十二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二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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