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的起訴狀怎么寫?股權轉讓紛上訴狀怎么寫作?
一、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的起訴狀怎么寫股權轉讓糾紛的上訴狀怎么寫的解答
委托代理人寧,心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leonte (中文名××),
1956年2月生,羅馬尼亞公民,現暫住貴陽市××。
委托代理人段競輝、高連江,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公司與被上訴人leonte
1(中文名××,以下簡稱托尼)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筑民三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狀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6月16日托尼作為受
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權怎么規定的?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具體有什么規定?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于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于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上面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具體有什么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解決,債權轉讓”的解答如下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下,合同權利方將其依據合同一享有的債權通過協議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與受讓人間就原合同債權的轉讓而訂立的合同,即為債權轉讓合同。債權轉讓的條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債權;二是債權依據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轉讓的情形;只是債權人與受讓人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轉讓既可以是全部債權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債權的轉一讓,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并末改變,只是權利義務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以上就是對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以上回答沒解決問題您的問題,可以到聽律網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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