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服務合同是什么?有哪些?
一、居間服務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關
居間服務合同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訂立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二、居間合同的是什么,簽訂居間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行為常見于房地產行業的商品房銷售(一手房)業務、存量房買賣(二手房)業務、房屋租賃業務,這幾類居間合同的簽署往往由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固定合同模板。那么居間合同的是什么,簽訂居間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三、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要由誰負擔
居間行為一般作為有償行為而存在,尤其是中介公司,以居間行為作為其生存的手段。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民法典》生效實施后,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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