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一、管轄管轄可以申請仲裁嗎,怎么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申請仲裁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二、工程擾民糾紛可以仲裁嗎?勞動糾紛可以申訴嗎?
是必須的,勞動糾紛可以仲裁 ,因為在解決勞動糾紛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先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后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流程
1、提出申請。在仲裁時效內,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書;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提交證據材料。受理后,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4、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5、裁決。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可以適用仲裁,但是需要事先在合同里約定相應的仲裁條款,在約定仲裁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第一,仲裁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仲裁條款是指直接訂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雙方同意將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條款訂立在糾紛發生前。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后較難達成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之習慣,故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即以書面條款形成。
第二,仲裁條款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條款應當具有下列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以及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仲裁條款必須無法定的無效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16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七條
四、未約定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嗎
1、未約定仲裁協議的,無法申請仲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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