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人與MCN機構解約糾紛,哪個部門解決?達人與公司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了?
一、達人與mcn機構解約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與公司合同糾紛找哪一個部門解決?
我現在與公司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比較好?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二、MCN機構與達人的糾紛解決途徑
一是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合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
二是調解
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彼此又不能達成和解,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主持進行調解,從而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仲裁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它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
以上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MCN機構與達人的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怎么樣的一、患者的初步證明責任;
我國的醫療事故糾紛訴訟以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責任為核心,但并不是說患方就不負有任何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的事實。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經神損害等。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其賠償請求權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則原告將承擔敗訴的責任。
二、醫療機構承擔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從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國因醫療行為侵權的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這一轉變來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該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
(一)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確定“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基于從醫患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考慮,由于醫患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與信息不對等,導致患方存在舉證上的障礙,因而以舉證責任倒置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它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理由
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而醫療服務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患方往往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其對醫學知識的匱乏以及對診療手段,診療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難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其次診療護理雖然都有病歷記載,但這些病歷都在醫師或醫院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無法接近或獲取。即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制病歷,也僅局限于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客觀病歷。而對于主觀病歷則患者很難取得,更談不上舉證,而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負擔,醫療機構則是距離證據最近、控制證據的一方,應由醫療機構負擔舉證責任。
再次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無過失不可能認知、分辯。如患者處于植物人狀態等情況,而醫療機構則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證據的。
最后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而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并非加重醫療機構的舉證負擔。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
首先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患類糾紛案件可以依民事責任法律性質分為醫療服務合同的違約糾紛訴訟和醫患間的侵權訴訟,而醫患間的侵權訴訟又可分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因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將舉證責任倒置僅限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就意味著因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和因醫療服務合同違約的訴訟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其次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果關系和過錯是否存在的范圍,醫療機構按照該規定的責任分配,是負責舉證說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以解決醫患之間爭議的醫療行為是否恰當,是否是這種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的事實問題,而對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的其他問題,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濫用舉證責任倒置的現象從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對醫患雙方都是有利的。從患者方舉證責任分配的來說,需要通過舉證證明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權利是法律予以保護的,包括當事人自己的身份、與醫療機構醫療關系的存在、損害結果的存在和程度等;從醫療機構來說,舉證的目的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過錯等,包括醫療機構的資格、醫療關系是否存在、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醫療行為與后果的關系、醫療行為有無過錯、患者是否存在過錯等。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四、經濟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MCN和紅人的合同糾紛如何確定屬于什么糾紛?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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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復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后,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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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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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么其他后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后續糾紛幾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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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解決。是指 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里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后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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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周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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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沖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后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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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范圍有限,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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