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一、新型專利權的權利保護范圍是什么?
專利權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征和技術幅度。因此,專利權范圍即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秾@▽嵤┘殑t》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為準,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是一國法律對專利權人的權益所作出的保護,但專利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它不同于有形的財產,因而在界定其保護范圍上就顯不易。為此,產生了不同的學說,被立法者采用,即成為法律原則。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59條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20條
二、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為準,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這里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征含糊時的參考。當然也不是說這種解釋可以超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和附圖的理解,擴大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范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為,應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技術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征。如您情況比較復雜,聽律網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59條
三、個人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如下所示。(一)確定保護范圍的解釋對象1、審理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首先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為準,也包括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 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對專利權人作為權利依據所主張的相關權利要求進行解釋。
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其保護范圍最大。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通常應當對保護范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3、一項專利中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應該根據權利人提出的請求,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
4、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保護范圍的,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一并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5、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或者單元組合。(二)解釋原則 在權利人據以主張的專利權未被宣告無效之前,其權利應予保護,而不得以該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法相關授權條件、應予無效為由作出裁判。 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可以作為證明專利權有效的證據。 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為準,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既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展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 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作為一個整體技術方案對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保護范圍具有相同作用。(三)解釋方法
1、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權的專利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相關的授權、確權行政判決所確定的權利要求為準。權利要求存在多個的,以最終有效的為準。
2、解釋權利要求應當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 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亦可稱為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一種假設的“人”,他知曉申請日之前該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并且具有運用該申請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是指具體的某一個人或某一類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職稱、級別等具體標準來參照套用。當事人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是否知曉某項普通技術知識以及運用某種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有爭議的,應當舉證證明。
3、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澄清、彌補和特定情況下的修正三種形式,即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不清楚時,澄清該技術特征的含義;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時,彌補該技術特征的不足;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矛盾等特定情況時,修正該技術特征的含義。
4、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以對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的解釋,即把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進專利權保護范圍,或者依據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某些技術特征作出界定。
5、解釋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以及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
6、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解決。當事人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中止訴訟。 當事人不愿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按照專利權有效原則和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但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及附圖,能夠對實現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得出具體、確定、唯一的解釋的,應當根據該解釋來澄清或者修正權利要求中的錯誤表述。
7、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應當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必要技術特征(缺少該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通過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解決。當事人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中止訴訟。
8、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術特征,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 功能性技術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的對產品的部件或部件之間的配合關系或者對方法的步驟采用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產生的效果來限定的技術特征。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功能性技術特征 1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已經成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名詞一類的技術特征,如導體、散熱裝置、粘結劑、放大器、變速器、濾波器等; 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但同時也用相應的結構、材料、步驟等特征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
9、在確定功能性技術特征的時,應當將功能性技術特征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的為實現所述功能、效果所必須的結構、步驟特征。
10、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有明確限定的,步驟本身以及步驟之間的順序均應對專利權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方法專利權利要求對步驟順序沒有明確限定的,不應以此為由,不考慮步驟順序對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以及專利審查檔案,從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出發,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
11、以方法特征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方法特征對于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12、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的,該技術特征用于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按照該技術特征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是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的技術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
13、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未限定應用領域、用途的,應用領域、用途一般對專利權保護范圍不起限定作用。 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限定應用領域、用途的,應用領域、用途應當作為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的技術特征。但是,如果該特征對所要求保護的結構和/或組成本身沒有帶來影響,也未對該技術方案獲得授權產生實質性作用,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進行描述的,則對專利權保護范圍不起限定作用。
14、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境特征屬于必要技術特征,對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條件的技術特征。
1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產品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使用環境特征,而不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際使用該環境特征為前提。
16、說明書對技術術語的解釋與該技術術語通用含義不同的,以說明書的解釋為準。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技術術語已經產生其他含義的,應當采用專利申請日時的含義解釋該技術術語。
17、同一技術術語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所表達的含義應當一致,不一致時應以權利要求書為準。
18、當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標記時,不應以附圖中附圖標記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
19、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應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限制,但下列情況除外1權利要求實質上即是實施方式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的;2權利要求包括功能性技術特征的。
20、的作用是提供技術信息,便于公眾進行檢索,不能用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不能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21、當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時,可以依據專利審查檔案進行修正。
四、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中的規定,一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范圍包括五種,即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2、產品的形狀。
3、產品的構造。
4、技術方案。
5、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五、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為準,這里“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參數實質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書。這里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征含糊時的參考。當然也不是說這種解釋可以超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對說明書和附圖的理解,擴大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范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為,應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所謂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技術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征。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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