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區別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我國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民事處罰的區別是,行政處罰就是違反行政法規定或者因行政法規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處罰是因為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有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民事賠償一般是由于民事范圍的違約、違反民事法律或者民法規定的一定的償還行為。這三者的不同,就在于他們的法律的性質不一樣,行政處罰是行政法范圍,刑事處罰是刑法范圍,民事賠償是屬于民法范圍的。
二、被刑事拘留是什么處罰?
對于您的疑問刑事拘留是什么處罰的解答是這樣的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一樣嗎
不矛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是分別針對不同的違法者所采取的兩種性質互異的制裁措施,違反行政法應受行政制裁,違反刑法應受刑事制裁,這本是順理成章的事。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會經常遇到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行政法規范和刑法規范,因而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競合的情況,譬如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等違法行為,達到嚴重程度的即是犯罪行為。兩個不同部門法的法條又分別規定了對行為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從而出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競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必然要涉及到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在適用方法上的銜接問題。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3943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