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行政制裁是有行政處分的? 行政制裁和形式制裁是
一、"哪些行政制裁是有行政處分的?"
專業分析1、警告、記(大)過以及降級等屬于行政制裁中的行政處分。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2、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二、解釋產生行政制裁的條件有哪些,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
實施條件如下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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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制裁和形式制裁行政制裁與形式制裁的關系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四、行政制裁的類型與適用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五、行政制裁的懲戒性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其懲戒性種類有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根據行政機關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認定,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一般來說對于外部管理行為可以適用來進行政制裁,而對內部管理一般可以適用于行政處分。
六、行政制裁的情形是什么?
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規定了四種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第4項為兜底性條款,對于法條未能列舉的情形進行兜底。賦予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通過一定的裁量權力,確定監護關系是否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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