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標準
一、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是什么標準?
行政處罰的聽證費用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擔,聽證程序免費。《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主要是指的聽證程序中的一些場地、翻譯等成本費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免費的,但是行政相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付的律師費用等則不由行政機關承擔。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二、當場罰款行政處罰的條件包括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當場行政處罰的,執法的主體以及被執法的相對人都是要適當的,并且案件也是比較輕微的。適用當場處罰程序,此時為辦理治安案件帶來了許多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場行政處罰也是存在較大局限性的。
三、行政處罰罰款數額一般之規定是怎樣的?
在違反相關法律時,情節嚴重的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對于行政處罰,也有著罰款數額的不一樣。一般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分為了三個階次,最高罰款金額與最低罰款金額相差四倍。對于罰款的金額,只規定了最高的罰款金額,沒有規定最低的,所以從輕處罰的金額一般是按最高罰款金額的20%,或者40%-60%之間進行處罰。
四、行政強制法對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收多少,有什么規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責任事項
1.應當將加處罰款的標準告知當事人的;
2.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1.未將加處罰款的標準告知當事人的;
2.加處罰款的數額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追責依據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3.《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4.《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5.《環境監察工作稽查辦法》第二十條;
6.《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八條。
追責形式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行政強制法對加處罰款或滯納金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 內職務、留黨 察看、開除 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八條
[1]《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條
[2]《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
[3]《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九條
[4]《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條
[5]《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1]《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條
[2]《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條
[3]《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
[4]《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九條
[5]《山西省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條
[1]《環境監察工作稽查辦法》 第二十條
[1]《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八條
五、行政處罰一般罰多少錢?
不同地區對于行政處罰的罰金針對于不同情形是有不同標準的,一般來說,對于遭到行政處罰需要繳納罰款的個人來說需要處以2021元以上罰款,對于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等。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范圍如下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六、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是什么標準
1.行政處罰的聽證費用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擔,聽證程序免費。
2.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主要是指的聽證程序中的一些場地、翻譯等成本費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免費的,但是行政相對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付的律師費用等則不由行政機關承擔。
3.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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